青岛市琴岛e保转外就医规定

地方特产2022-03-21 18:06:09佚名

青岛市琴岛e保转外就医规定

  琴岛e保转外就医

  被保险人转外就医符合青岛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发生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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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情况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护理保险、门诊统筹等支付的以及因生育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付线以下金额;

  5.被保险人符合特药/特材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7.被保险人不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期间,不享受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

  9.当次手术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

  10.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1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育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本文标签: 被保险人  医疗费用  发生  费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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