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养犬区
行政机关办公服务区、医院服务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
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所辖小区、企业、街道,苏圩镇解放街,江西镇扬美古镇及智信村雷寨坡。
三、养犬一般管理区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四、犬只活动区范围
江南大道河堤边、壮锦大道(五一路与白沙大道之间)两侧绿化带、白沙大道(南建路与壮锦大道之间)绿化带壮锦白沙立交人工岛。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伤害、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遛犬除外)。
(八)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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