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的提示
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不少人员开始陆续返回新区工作岗位或居住,为持续做好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建议广大新市民、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积极通过网络自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现将相关规定及申报途径告知如下:
流动人口范围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我区流动人口范围具体包括:户籍为青岛市以外来青居住的人员;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籍人口离开户籍地在我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网络申报居住登记途径
1.个人通过手机(电脑)搜索“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点击进入】进行个人居住信息申报。
2.通过“黄岛户政与出入境”微信公众号,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模块的“在线申报”自主申报。申报过程遇有不明事宜可电话联系辖区公安派出所咨询,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见流动人口管理模块的“联系我们”。
对于不清楚所居住小区(村庄)属于哪个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可咨询村(居)委、小区物业,或者把自己的信息报告村(居)委、小区物业,由村(居)、物业代为申报。用工单位、村居、小区物业、出租房主、流动人口本人均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自主进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
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及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履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义务。
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义务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是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