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40号)第二十七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因此,女职工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