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福州产假(女方):158天至180天
福州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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