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连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同时领吗?
答:不可以同时领取。
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以手术时所在单位上自然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待遇基数,津贴=待遇基数÷30×休假天数。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需按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建议您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仲裁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