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程序、提供材料、受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职工明细表(10人以上需提供磁介文件)。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中止之日起30内,结清其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