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户籍居民
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省外户籍居民
省外户籍居民需同时提供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产权证、土地证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等,系直亲属住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户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备注: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