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无房承诺,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
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凭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集体户户口簿单页;
(三)父母《结婚证》;
(四)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