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发布。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
(二)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江苏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居住证办理材料:
到派出所现场领证时,应当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居住证明的原件。
根据本人实际的居住类型,提交相应的居住证明:
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⑤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