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阳市工伤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贵阳工伤医疗康复赔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贵阳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贵阳工伤五级、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贵阳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四、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25号的每周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然后到社保财务领取支票。
五、办理地点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