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包括:
1.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3.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凭证;
4.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