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出
(一)非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二)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靠除父母以外近亲属的,需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投靠落户。
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
(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四)本人因故无法申请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
(五)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