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年龄须达到女49周、男59周岁)、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及烈属。
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60%(829.4元)作为基数计算 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子补贴(目前标准是养老缴费576.2元、医疗253.2元,合计829.4元,按照30%补贴为248.82元)。
补贴期限
对城镇低保家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入者、自 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 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9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36个月),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女1969年7月1日以后出 生年满49周岁、男1959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9周岁,超过退休生日当 月无法办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12个月)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齡为准)。
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 业创业证、大连银行存折(卡)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填写《就业困难 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朴贴申请认定表》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 查表》,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数据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
区人社局每季度末对补贴数据复核汇总后转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区人社局通过大连银行,于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将资金存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名制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