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拓展阅读】
➤对居住证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旧证升级,需要换领的: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旧居住证作注销处理,再进行证件换发处理。
➤对已领取居住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查验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对旧居住证作注销处理,再进行证件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