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户籍公民
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2)原本市户籍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在福建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本市暂住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原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暂住登记时间起算,在福建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4)市内在校大中专学生
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全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均采用电子公章,使用单位如对收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存疑的,由使用单位向受理派出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