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2.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婚姻状况。
二、办理地点
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
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2、配偶死亡的,凭结婚证,由民警查询配偶常住户口死亡注销信息予以登记。
3、未婚人员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为已婚、离异、丧偶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登记。
四、办结时限及费用
当场办结;免费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受理: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受理时间:受理机关工作时间。
2、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当场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批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