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9号)文件要求,支持职业院校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决定对我市职业院校首次开设急需紧缺专业的给予专业建设补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产业链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及做好“三篇大文章”,参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在职业院校遴选新设立不超过3个专业,给予专业建设补贴。
三、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聚焦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要求,设立具有技能人才培养紧缺专业。
(二)统筹规划。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应注重自身优势,重点建设与院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三)适度超前。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技能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可适度超前。
(四)名称规范。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统一简称《目录》)为依据,原则上名称应与《目录》一致。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实训设施设备投入、专业招生规模、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首次给予50-100万元的专业建设补贴资金,并根据职业院校年度专业建设实际投入、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等情况,给予后续最长3年每年30万元的专业建设补贴。
五、申报条件
职业院校申报专业建设补贴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善的职业院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和重大教学事故、安全管理事故等。
(二)市场调研充分,新设立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三)新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完备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四)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或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与在我市纳税10家及以上企业建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师资建设、课题研发和实习方案,并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担任指导教师,完成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六)具有与开设专业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招生就业服务体系,有专业的招生就业指导部门,针对性做好学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工作。
六、资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院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专业市场需求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沈阳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方案》;
3.职业院校近五年获得的教学成果及相关荣誉等;
4.《沈阳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报表》;
5.专业建设承诺书。
(二)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专业建设补贴的职业院校材料进行评审,院校相关人员进行答辩。专家对职业院校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专业建设补贴职业院校名单。
(三)公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承担专业建设的职业院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享受专业建设补贴的职业院校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要单独建账,实行院校长负责制,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建设所需要的培训设备购置、改造和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研发、专家及专业教师培训提升费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专业建设周期内随时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专业建设、挪用资金或未按照专业建设规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全额追回专业建设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