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申报条件
范围对象: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且已录入数据库。
2.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在基地内注册、实体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企业不少于15户,且入孵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基地每年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水、电、房租、供暖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4.基地孵化单位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协议明确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各项费用)、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5.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三)办理流程
申报→区县人社初审→市级人社认定→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区县上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关于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2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