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在福建省内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本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申请: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公民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也可事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受理: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领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制证:制作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在《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签字。
领证: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受理,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签发,3日内,可持《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派出所领取临时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每张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地点
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