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承租人和产权人(即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人(即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即出租人)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房东身份证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的自助产权查询机上打印)
无产权证的需提供相关出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房东本人无法到场共同办理的,需提供房东委托申请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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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1、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机构证明材料:
(1)境内法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4)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2、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大陆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护照。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并同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机构公正的中文译本;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3、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产权属证明:
(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入住证明。
(3)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及有关文件材料。
(4)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