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1.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2.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3.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4.开户缴存一阶段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首次汇缴日期;
5.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6.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7.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8.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的,或同时正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0个月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任意一人信息记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贷款和贷记卡逾期记录分别考查,有多笔贷款的,逾期记录合并计算,有多张贷记卡的,逾期记录也合并计算。
(五)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
1.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2.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