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维护持有优待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包括本市户籍老年人申领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专用)、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老年人申领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三条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公民。
第四条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的凭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申领、升级与续期、补换与停用、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制度,并落实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和管理。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文体休闲等领域的应用和管理。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工作,核准、制发和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工作,并逐步推行电子优待凭证。
各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辖区内受理申请、初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七条 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享受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减收1元(专家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减半。65周岁以上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全免。
第八条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及过期的老年人优待卡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九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优待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动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接受优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若拒绝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优待服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拓展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范围,应及时告知市老龄工作机构。
第三章 申领、升级与续期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可提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在“穗好办”APP、“粤省事”“穗康生活”小程序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
第十二 条新申领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领卡方式可选择到街(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卡或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十三条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电子政务自助设备办理优待待遇升级手续。
第十四条 自《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补换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设置2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期续期手续。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未及时办理续期,卡片的优待功能于有效期满的次月中止。续期成功后,优待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 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首次申领、升级和续期业务不收取费用。
因未及时续期、升级老年人优待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补换与停用
第十六条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挂失后可办理补卡业务。办理补卡业务后,遗失卡优待功能终止。
自领卡之日起90日内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出现故障的,持卡人可到指定机构进行故障检测,确认非人为原因导致卡片故障的,可免费换卡。
第十七条 补卡、换卡所需工本费,以及因补卡、换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遗失卡、故障卡中有羊城通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余额的,可按照流程指引办理转余额业务。遗失卡、故障卡具有金融、社保、医保等功能的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补卡、换卡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申领人可到原受理网点领取或选择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不符合办卡条件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及时向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停用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按规定处理卡内余额。
第二十一条 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机制,依法对老年人户籍、居住登记信息及生存活动状况进行数据核查,停止不符合条件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优待功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医疗机构、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服务单位发现非老年人本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优待服务情形的,可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并要求其补交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优待服务单位在开展优待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登记老年人优待卡相关信息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停止优待卡的相关功能,相关部门依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二)冒用他人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四)使用或协助他人进行非乘车为目的空刷或者套利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在优待卡的申领、制发和管理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制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