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职责和权限:
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乡镇上报材料并抽查,确认认定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受理: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审查: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以上特殊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决定: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入户抽查特殊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送达:
发放低保金。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公开: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在移动端APP 公开。可查询当地低保对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