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地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至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资料审核。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
(三)信息公示。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
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