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和地点
本省户籍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工作、学习、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都可受理(居民身份证自助受理机不能办理)。
二、需交验的申请材料
在办理时,需交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现场签署《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注: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领证时限和领证方式及费用
(一)办理流程
1、前往受理点交验相关申请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经身份初核符合规定的,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3、核对《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
4、取得《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领证时限:经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通过的12个工作日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领证方式:受理点领取。
(四)收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拓展信息:
对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停征工本费;对居民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每证20元的工本费;对居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每证40元的工本费。政策依据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办理地点是全市所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渠道是本人到户籍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首次申领)办理流程:(1)核验身份,采集指纹、人像信息;(2)打印领取凭证;(3)公民核对签字确认;(4)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办理流程:(1)交验户口簿或核查监护人信息;(2)丢失补领的,应当提醒群众办理挂失;(3)采集申领人人像、指纹;(4)公民核对签字确认,并交纳证件工本费;(5)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身份证收费依据;(6)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要求保留的,可以剪角后交与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