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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