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
不属于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由管理单位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等。
二、减征标准及期限
按照省和苏州市减征文件对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的要求,我市阶段性降费率前的原单位缴费率为8%,减半征收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4%,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减征方式
不需企业提交申请、提供资料,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按照应缴费额信息进行征收,切实减轻参保企业缴费和事务性负担。
对企业已经申报的2月份医保费用,经办机构将在2月份应征医保费里直接扣减。3月份起,企业在申报结算医保费用时自动直接享受阶段性医保减半征收政策。
四、职工待遇
阶段性减半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职工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