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1年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该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才,均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落户地点:
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还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落户书;
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承租权人)同意落户书;
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或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