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享受待遇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
1、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目前,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052元/月,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63元/月。
温馨提示:数据来源于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官方原文阅读:2052元/月 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四、申领材料
社保卡或身份证。
五、时间限制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