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及条件
1、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2、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参保可享受待遇项目
1、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5、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