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甘肃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设定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通知》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两者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以市(地级市或自治州)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参照所在市执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统筹考虑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重要因素,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市、州,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州指数数据。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根据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平均值。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全省统一设定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已下达的省级和地方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照城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市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