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取得内地就业许可、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与我省内地居民一样按不同的就业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与我省内地居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云南省外国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享受与我省中国公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