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0年元旦起,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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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住院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3)产前检查补贴:
按1000元的标准计发。
(4)生育营养补助:
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2018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1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