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经青岛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
低保家庭成员参加青岛市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门诊统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640元;
▶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5000元;
▶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限额15万元。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础上再救助30%,每年限额5000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
三、申请程序
低保家庭成员身份由医保部门共享民政部门信息办理,不再另行申请。
四、救助结算
低保家庭在身份有效期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及长期护理费用,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实行手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