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已参保失业人员保障措施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兰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1458元/月(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兰州新区),二类地区1413元/月(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同期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执行。
3.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人社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一次由人社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4.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