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12个工作日内
(一)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核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三)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 新生入学迁入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2. 毕业生就业迁入
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三、所需材料:
1、新生入学迁入
(1)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市内迁入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2. 毕业生就业迁入
(1)书面申请书;
(2)《毕业证》;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