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在居住地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或就学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登陆居住证管理系统对签注日期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读卡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内信息进行补充,更新签注日期,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或者依据现有材料确定延长的期限。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
注: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