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注:
1.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2.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