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1.群众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房东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只需提供复印件即可,并建议房东在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居住证办理;
房屋产权不属于国有土地产权,为集体产权或其他性质,派出所认为有必要核验原件的,仍可要求出具原件;
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出具原件。
2.群众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房东身份证(需申请人居住地址与房东户籍地址一致)与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出具其中一样的复印件即可。
3.群众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可不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非本地户籍人员信息登记表》),系统录入后打印存档即可。
4.群众办理居住登记时,出具身份证即可,因无法确定房屋地址或房屋未登记备案需出具房屋证明材料的,民警只需进行核验录入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后将全部材料交还群众,不需要留存,满6个月后申领居住证时提交即可。
(二)办理居住证验证
办理验证时,居住信息、人员状态均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租赁合同前往派出所窗口验证即可,居住信息、人员状态有一项发生变化的仍需出具其他材料;
补办居住证需要出具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