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不得申请张家港公租房
(一)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
(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三)已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六)有经营性房产、大型机械设备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八)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或单亲家庭;
(九)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
(十)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十一)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