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办理条件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可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
(一)被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二)私自拆切副页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四)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