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条件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离异、丧偶子女需出具离异、丧偶证明;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对于硕士以上人才可凭《硕士毕业证书》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
6.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办理流程及时限:派出所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至管辖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