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我市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3.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3.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4.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贷款额度、利率】
1.额度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二)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三)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6月8日)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的,利率为2.75%;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25%。
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下的,利率为3.025%;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575%。
【申请流程】
1.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点或通过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苏州公积金APP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开具证明
借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受理核查
中心各分支机构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申请,需要核查的,通过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审批贷款
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返回回执
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完结后,中心各分支机构将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执行时间: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