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计分标准
(第二类单位)
指标内容 | 指标数据 | 指标分值 | 说明 |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对区财政贡献额 | 200万元(含)以上 | 10 | |
150万元(含)-200万元 | 8 | ||
100万元(含)-150万元 | 6 | ||
50万元(含)-100万元 | 4 | ||
10万元(含)-50万元 | 2 | ||
企业社会责任 | 上一年度参与地区脱贫攻坚慈善活动捐款10万元(含)以上 | 2 | 须提供捐赠后市、区慈善会盖章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发票。 |
申报人员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 | 8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大专以下学历不计分。 |
硕士研究生 | 6 | ||
本科 | 4 | ||
大专 | 2 | ||
申报人员技术能力 | 正高级职称 | 8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高级(副高)职称、高级技师 | 6 | ||
中级职称、技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4 | ||
初级职称、高级工 | 2 | ||
申报人员社保年限 | 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31个月及以上 | 4 | 在申报单位社保缴纳时间须连续不中断,如在关联单位(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缴纳社保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 |
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5个月-30个月 | 3 | ||
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9个月-24个月 | 2 | ||
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3个月-18个月 | 1 | ||
申报人员个人纳税 | 2019、2020年度在荔湾区税务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 | 4 | 须提供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个税纳税清单。 |
2019、2020年度在荔湾区税务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10万元。 | 3 | ||
2019、2020年度在荔湾区税务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含)-5万元。 | 2 | ||
2019、2020年度在荔湾区税务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含)-2万元。 | 1 |
第二类单位:各街道辖内重点扶持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 各街道管辖范围内,不属于第一类单位中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局或区商务投促局管理的街道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区内其他“四上”企业、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街道重点企业、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新成立的招商引资企业。
2. 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