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标识全面清晰,額定能量≤100wh;
2.当额定能量>100Wh、≤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3.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V×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温馨提示
如果旅客携带的充电宝额定能量符合规定,但数量超出限制,建议旅客将充电宝快递、由亲友带回或自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