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可知:
1、表中“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包括异地转诊人员转诊(复诊)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在市内、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
2、表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降低比例”是指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市、跨省转诊(不含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在校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前往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和转诊到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 |||||||
住院待遇 | 定点医疗机构 | ||||||
一级及以下 | 二级 | 三级 | |||||
居民医保住院 | 起付标准 | 500元 | 600元 | 900元 | |||
支付比例 | 85% | 80% | 65% | ||||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15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
支付比例 | 75% | 70% | 55% |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支付比例 | 65% | 60% | 45%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30万元 | ||||||
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 | 1万元 | |||||
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 | 60% | |||||
其中 |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 50% |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 40% | ||||||
12万元以上 | 70% | ||||||
其中 |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 60% |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 50%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