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未发生变更的,居住证应当每年签注一次。
签注时间:首次领取居住证后,应当以居住证上的“签发日期”为准,于一年时间届满前30日内办理签注,此后每年在上次签注日期满一年前签注一次。
签注地点:现居住地受理机构(一般为社区警务处)
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
如原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需携带重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在10日内携带现居住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