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缓解新区直管区安置房建设压力,节约土地空间,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坚持主动申请、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权。对于符合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申购安置房后,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一定面积安置房,可以申请货币化奖励。
二、奖励条件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的,其本人应具备安置房申购资格并已签订《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被征收人直系家庭成员具有除被征收房屋之外独立产权住房;
2.被征收人直系家庭成员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项目中已申购一套及以上安置房;
4.被征收人与直系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共有产权住房。
三、奖励标准
1.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标准如下:
2.扣除安置房基准价的货币化奖励标准=自愿放弃安置房货币化奖励价格-安置房基准价
3.货币化奖励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由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管委会申请。
四、办理流程
1.被征收人签订《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与其直系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审核。
2.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申购安置房协议》,由公证处依法公证,并依法公示。
3.《自愿放弃申购安置房协议》经征收项目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征收实施单位将货币化奖励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
4.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放弃申购安置房货币化奖励资金的筹措情况,按照申请奖励的被征收人签约并腾房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做好资金分配。
五、资金保障
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的奖励,由征收项目出资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奖励资金方可计入征收项目成本。
六、本实施细则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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