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等不实行跨区办理。
补领婚姻登记材料:
1.身份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证件照
(结婚证:3张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离婚证: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
4.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档案馆出具)。